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0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複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雖屬非訟事件,惟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本票六件,本院已於民國84年8月2日裁定准予強制執行(84年度票字第1073號本票裁定),有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404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84年1月11日│500,000元│84年1月11日│TS338379│駁回│├──┼──────┼───────┼──────┼──────┼─────┤│002│84年1月11日│618,630元│84年1月11日│TS338280│駁回│├──┼──────┼───────┼──────┼──────┼─────┤│003│84年1月11日│75,545元│84年1月11日│TS338376│駁回│├──┼──────┼───────┼──────┼──────┼─────┤│004│84年1月11日│34,500元│84年1月11日│TS338282│駁回│├──┼──────┼───────┼──────┼──────┼─────┤│005│84年1月11日│23,700元│84年1月11日│TS338281│駁回│├──┼──────┼───────┼──────┼──────┼─────┤│006│84年1月11日│23,700元│84年1月11日│TS338277│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