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家上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上字第200號上訴人 高興仁 (兼 高玉雲 之承受訴訟人)
高興一 (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陳心婕 (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文 (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靜 (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陳怡秀 (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 律師被上訴人 林純徵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亜必˙達利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蕙蓉 律師(法扶律師)
陳韋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吳素勤法官呂綺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