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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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讓 訴訟代理人 孫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素蘭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