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賓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公訴(109年度撤緩偵字第16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O九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一O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四七號關於賴志賓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理由
一、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法院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賴志賓因肇事逃逸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准許,復經檢察官與被告達成認罪協商合意。惟本件協商合意內容關於緩刑之宣告與法定要件不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原所為認罪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駁回本件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