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 李忠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