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八八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彭慶文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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