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而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光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