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浤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文賀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中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利息及違約金請求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原支付命令聲請狀並無檢附附表)。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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