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7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上開條文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此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僅提出大陸地區廣西省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公證處之離婚公證書、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生效證明書及其公證書為證,而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離婚判決書正本、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到院,該通知並於95年12月12日經聲請人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查,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並不合法,爰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