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蕭佳君 被告 邱于豪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易字第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