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23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朱秋滿 即 葉清文 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書瑋 即葉清文之繼承人債務人 葉芯妤 即葉清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清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