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236號債權人 劉愛珍 即協成農葯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榤林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游「榤」林】或【游「傑」林】,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應付簽收帳款單據之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