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內「47歲(民國50年3月
4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50歲(民國47年11月15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內,受刑人之出生年月日「民國50年3月4日」與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民國47年11月15日」、「Z000000000號」之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故以裁定將其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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