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88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0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 蔣文元 既為甲○○之代理人則是否由蔣文元出面委任債權人,蔣文元當時有無出具委任狀②既然核定農保費用為34,000元,為何請求報酬為21,000元,計算式為何?又與存證信函中所稱285,600元不合其原因為何?」,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8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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