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5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510號聲請人 黃韻成 即國都旅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稅捐稽徵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5年度裁字第2457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黃合文法官藍獻林法官葉百修法官林清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