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749號原告 陳張彩蓮 被告 張聰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 簡拓男 於民國75年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因其無力償還,乃將原為伊所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過戶予原告用以清償前開借款債務,並委託被告代為辦理系爭不動產之過戶手續。詎被告竟擅自於系爭不動產上,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5年3月24日至78年3月23日止。嗣經原告發現後,多次要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未果。兩造間既無債權債務關係,被告自應將系爭抵押權之登記塗銷。並為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稱:74年間訴外人簡拓男投資興建市場,因資金不足,經由被告介紹向原告借貸240萬元週轉,因原告要求被告需負保證責任,被告遂要求訴外人簡拓男提供其所興建市場中之2間店舖作為擔保,訴外人簡拓男即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後因訴外人簡拓男無力償還借款,經與原告商議後,將系爭不動產作價,以每間120萬元之價格過戶予原告,以償還上開240萬元之借款。惟被告曾與原告合資購買坐落於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並以原告之子 陳培林 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被告共出資20%,是原告未將被告前開投資款返還被告之前,系爭抵押權即應繼續存在。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簡拓男於75年間向伊借款240萬元,嗣因無力償債,乃將原為伊所有系爭不動產過戶予原告用以清償前開借款債務,並委託被告代為辦理系爭不動產之過戶手續,惟被告竟於系爭不動產上,設定系爭抵押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2份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而按抵押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若債權不存在或確定不發生,則抵押權自不能單獨而存在,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查本件被告辯稱伊與訴外人簡拓男間設定系爭抵押權之目的係為擔保訴外人簡拓男如無法償還對原告之前揭
240萬元借款債務時,伊須負擔保責任云云,惟訴外人簡拓男既以系爭不動產作價240萬元過戶予原告用以清償對原告之前揭240萬元借款債務,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即毋須再對原告負何擔保責任;且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已於78年3月23日屆滿,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將來已確定不再發生。準此,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既已因訴外人簡拓男全部清償而確定不存在,揆諸上開法條規定與說明,本件系爭抵押權亦應歸於消滅而不存在。
五、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建物謄本,仍有系爭抵押權登記之事實,有原告所提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而該系爭抵押權擔保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業已確定不存在,復如上述,則原告既係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該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對於原告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自屬有所妨害無疑。從而,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李宏明附表:
┌────────────────────────┐│建物標示:││1.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7,層樓:2層,面積:19││.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2.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8,層樓:2層,面積:17││.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抵押權:││收件日期:民國75年字號: 樹登 字第005199號││登記日期:民國75年03月31日││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張聰義││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200,000元││存續期間:自75年03月24日至78年03月2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契約約定││利息:無││遲延利息:無││違約金:無││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簡拓男││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設定義務人:簡拓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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