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62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