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程序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
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