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補字第72號
原 告 乙○○○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7,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