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8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8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上午10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
費繳息總查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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