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8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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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8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豐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綽號「 馬伯 」、「 老馬 」)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以每次40分鐘收取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代價,媒介成年女子為不特定男客提供俗稱「全套」(即男客以性器進入所媒介女子性器至射精)之性交易,得款由所媒介女子取得其中2000元,並扣除旅館房間住宿費用300元後,餘款1700元則歸甲○○所有以牟利。適於民國103年10月3日21時56分許,男客 許志成 撥打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甲○○議定「全套」性交易後,2人即相約在高雄市○○區○○○路與瑞源街口處會面,並由甲○○騎乘機車搭載許志成至址設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鴻來商務旅館」,甲○○再以旅館電話與成年女子 范小娟 聯繫,范小娟旋於同日22時10分許,至上開旅館大廳,甲○○即媒介范小娟與許志成在上開旅館301號房內從事「全套」之性交易,並收取4000元代價後離去。嗣范小娟與許志成完成性交易後步出房門時,為警臨檢而當場查獲,並經范小娟與許志成之指認,員警隨即在高雄市○○區○○○路與南華街口查獲甲○○,並扣得現金4000元,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范小娟、證人許志成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現金4000元為憑,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營業場所檢查紀錄表1份、蒐證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乃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5
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1年12月20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另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最高法院72年台上第641號、75年台上第1634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員警依應召女子范小娟與男客許志成之指認而查獲被告,顯見警方已對被告涉犯本案產生合理可疑,縱被告於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主動將所收取之性交易對價全數交由警方查扣,依上揭說明,仍屬自白性質,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除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外,被告前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品行資料亦有前述前案紀錄表可查,被告仍不知悔改,竟為圖一己私利,從事媒介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性交之妨害風化犯行,敗壞社會風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又所媒介對象係自願從事性交易之成年女子;復考量被告因年邁求職無著而違犯本案,及其所得利益不高;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末扣案之現金4000元為男客許志成交付予被告以作為前揭性交易之對價等情,業據證人許志成、被告供承在卷,足認該現金4000元係屬被告實施前揭犯行所得財物,且屬被告所有,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持以與男客聯繫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本院審酌未經扣案,復缺乏確切事證足認為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為免事後執行不便,自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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