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培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9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