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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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債權人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吳柏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2.9477%│││228000元│6月13日起│12月12日止││││││││││├──────┼──────┼───────┤│││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2124%││││12月13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2.9477%│││23327元│9月13日起│3月12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2124%││││3月13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2.9477%│││228000元│7月13日起│1月12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2124%││││1月13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2.9477%│││23327元│10月13日起│4月12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3.2124%││││4月13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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