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80號聲請人 陳冠蓁 代理人 高國峯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陳冬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五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出具之保證書(號碼:法扶保證字第○○○○○○○○號)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全字第78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出具之保證書(號碼: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為擔保。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保證書、民事裁定、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11月28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70006820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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