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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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秀貞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淡水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巫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萬2,9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1,0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