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郭景超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秀治 即 陳建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陳建春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叁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