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歸還機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04號原告欣詮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崑崙 被告 林秉暉
張呈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歸還機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歸還機器4台,而原告所稱該機器4台之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88,000元,有原告提出之動產交易登記標的明細表在卷可按(見卷第8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88,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補正起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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