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
乙被告 范鎮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45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