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男
1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指定辯護人 劉育志 律師被告 陳華玲 (原名 陳依嫻 、 沈華玲 )指定辯護人 唐永洪 律師被告 吳建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被告 王裕仁
張建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王育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