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育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育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莫育誌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李悌愷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莫育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12.10│99.12.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18號│第2747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易字第49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17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23│100.10.20││├─┼──────┼─────────┼─────────┼─────────┤││法院│士林地院│最高法院│││確├──────┼─────────┼─────────┼─────────┤│定││100年度易字第49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72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25│100.12.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496號(100執│字第1055號││││緝921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