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伍點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國政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7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聲請書誤載為2包,應予更正;毛重6.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國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8月22日釋放,並由聲請人於同年9月21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3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又本件查獲被告持有之煙草1包(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
0),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5.48公克),此有該局104年
6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423014700號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是扣案含大麻成分之煙草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檢品,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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