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七四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六0號、第四0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未具任何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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