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於95年8月14日以言詞聲明撤回告訴,有本院95年8月14日訊問筆錄及和解書1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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