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885號
原 告 陳品潞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被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885號
原 告 陳品潞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被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