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885號
原   告  陳品潞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被   告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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