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37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337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告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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