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張靜曄 被告 阮漳宜 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通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阮漳宜、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靜曄於民國
102年12月10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阮漳宜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嗣因原告即該刑事案件告訴人張靜曄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於102年12月24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即已聲請如諭知被告阮漳宜不受理判決時,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本院102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佐,依照前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李宛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