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陳麗珠 再審被告 李鄭寶琴
李俊長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5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26日寄存於再審原告民事再審狀所載送達住所,經10日生送達效力,然再審原告迄未依其補正,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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