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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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97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第一
審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9月1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97年9月15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