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7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錫鎮 債務人 蔡榮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14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因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所示上繳日為00000000,則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95年10月6日抑或95年10月28日,經本院於10
7年7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釋明之,債權人業已合法收受該通知,惟逾期無理由仍未補正,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是本件請求利息顯無理由,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