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告 廖景鴻
廖建達 廖建璋 廖瑛琇 被告 游晶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9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廖景鴻、廖建達、廖建璋、廖瑛琇等4人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游晶雅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游晶雅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交訴字第90號判決諭知被告游晶雅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廖景鴻等4人對被告游晶雅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五、本件原告廖景鴻等4人對被告 林志憲 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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