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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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號再審原告 陳聰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建南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07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其訴訟利益應以再審原告於該案判決敗訴部分計之,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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