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2號
原 告 黃莉茵
原告因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