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2號
原   告  黃莉茵
原告因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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