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麒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麒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共計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3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