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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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1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4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包,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及賭博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6月、3年6月及6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強制戒治後,於91年10月23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2月23日凌晨2時許,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於97年2月22日凌晨某時,在其同上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上以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2月24日19時40分許,駕車行經桃園縣○○鄉○○路○段○○○○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車盤查後,扣得含有第一級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
二、證據名稱:⑴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偵查
卷第49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對照表(偵查卷第35頁)。
⑵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獲照片2張。(
偵查卷第28-29頁)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⑷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包。
⑸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之自白。
三、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之殘渣袋1個,因與其內毒品無從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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