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宋雅菁 上列聲請人與海明星興業有限公司陳永村王昭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經核狀附之釋明文件,即本票、連帶保證書、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請陳明本案是否尚有其他與相對人間簽訂之借貸約定及其約款?如有,請提出法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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