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新竹簡易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之97年度竹簡字第1578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53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林佑珊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