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24號原告乙○
19弄
一、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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