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聲字第16號債權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89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之97年度促字第2656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黃裕南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甲○○」。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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