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宗

聲請人 楊奉忠 即乘發工程行

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葉桂嫦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對人 何美惠

柯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111年度勞費執字第335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勞退費執字第33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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