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請人宗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宗
聲請人 楊奉忠 即乘發工程行
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李友平
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葉桂嫦
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對人 何美惠
柯羽 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中關於「111年度勞費執字第3359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度勞退費執字第33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及理由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