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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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26號

聲請人皇昇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邑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簡士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附表三張本票提示日為「112年5月10日」是否有誤?(因遞狀日為「112年5月9日」,惟提示日「112年5月10日

」未屆至無從提示,請陳報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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