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526號
聲請人皇昇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邑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簡士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附表三張本票提示日為「112年5月10日」是否有誤?(因遞狀日為「112年5月9日」,惟提示日「112年5月10日
」未屆至無從提示,請陳報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